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經審理查明,2025年5月,被告人旦某為牟取不法利益,從扎某處收購了3頭野牦牛幼體,并分別出售給被告人南某某2頭和洛某1頭。同年6月,扎某與被告人南某進入烏圖美仁鄉山區,非法獵捕了3頭野牦牛幼體。經鑒定,涉案的獵捕、收購和出售的動物均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野牦牛。
被告人在獵捕過程中,駕駛摩托車持續追趕野牦牛群,導致其受到驚嚇而奔跑。有些幼崽因體力不支落單,被用繩套方式獵捕。非法收購野牦牛幼崽的目的在于通過人工養殖將其養大后,與家養的牦牛進行配種繁育,以改善人工養殖牦牛的基因。6頭野牦牛幼崽中已有3頭死亡,其余3頭現安置在動物園。
法院認為,被告人南某、旦某、南某某和洛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獵捕、收購野生牦牛幼體,破壞生物多樣性和高原生態平衡,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合議庭充分考量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從犯、立功及主動繳納罰金等情節,結合生態環境損害程度,依法判處4名被告人兩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被告人旦某違法所得;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南某需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及評估費用。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