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報道將“毒紙尿褲”話題推上熱搜。經濟參考報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對市場上部分品牌的嬰幼兒紙尿褲進行抽樣檢測,結果在“好奇”“碧芭寶貝”“Babycare”等多個品牌的產品中檢出毒性物質——甲酰胺。醫學檢測機構也在部分嬰幼兒血液、尿液中發現該物質。記者穿戴一款嬰兒紙尿褲一夜后,血液中的甲酰胺濃度飆升近一倍。
隨后,報道中涉及的一些企業發布聲明稱產品出廠送檢均合格,并申請第三方權威復檢。這些企業在聲明中多次提到“符合國家標準”,這引發了網民的擔憂:是不是只要企業符合所謂標準,嬰兒的健康就可以被忽視?
答案是否定的。經濟參考報援引的《紙尿褲 第1部分:嬰兒紙尿褲》(GB/T 28004.1—2021)屬于推薦性國家標準,其中并未對甲酰胺設置檢測項目和限量要求。根據相關法規,這類標準只是“鼓勵”而非“強制”企業制定不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此外,《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要求》(GB 15979—2024)等強制性國家標準也未對甲酰胺問題予以明確。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國標不會成為商家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遮羞布。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定義了產品缺陷: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衡量產品缺陷有兩個指標:一是生產是否符合國標等標準,二是商家是否造成對消費者不合理的危險。即使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如果仍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第二個標準仍會被啟用,并最終確定責任。消費者購買產品時享有合理預期的權利,家長為孩子購買紙尿褲時,合理預期是產品不能危害孩子的健康。即使企業的產品遵守了相關標準,但依然對嬰幼兒身體造成損害,無疑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險,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很多人會問,為何標準的完善往往只能在事故發生后而不能前置于風險之前?這是因為受制于科學技術發展等因素,國標等標準往往只能是對已知風險的回應。而且這樣的回應必須建立在扎實的科學研究和嚴密的實踐驗證之上,不可輕率。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明確,“制定國家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調查、論證、驗證等方式,保證國家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適用性、時效性,提高國家標準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