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致人受驚骨折養犬人被判賠31萬 無過錯亦需擔責。劉女士患有骨質疏松癥,一天晚上在小區散步時遇到包先生騎車遛狗。犬只兩次向劉女士方向跳起后,劉女士受驚摔倒致殘。經醫院診斷,劉女士左股骨頸骨折、膝關節損傷,并進行了手術置換左髖人工全髖關節。鑒定結果顯示劉女士構成九級傷殘。
劉女士認為包先生未能有效控制犬只,導致她受到驚嚇而摔傷,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包先生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2萬余元。包先生則辯稱,他的狗并未接觸到劉女士,且劉女士因自身重度骨質疏松癥才導致嚴重后果,他不應承擔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包先生申請對劉女士的傷殘后果與自身疾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顯示,劉女士的左股骨頸骨折與其重度骨質疏松癥之間存在同等作用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為50%。
東城法院認為,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劉女士正常散步并無任何過錯行為,包先生應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劉女士的自身疾病對其受傷有一定影響,但該疾病屬于客觀存在的身體狀態,不構成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最終,法院判決包先生向劉女士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1萬余元。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